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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车祸赔偿款 双胞胎外祖父母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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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4
“现在虽然判下来了,可是外孙女和外祖父母间,总会留下疙瘩。”昨天,嘉兴桐乡市法院的范惠清法官讲述了一桩令他感到很遗憾的案子,因为站在原、被告席上的两方当事人是外孙女与外祖父母。
“本来是一家人,有什么矛盾或者不快,可以坐下来好好商量。”范惠清法官说,令他遗憾的是,虽经过法院的多次调解,但双方仍坚持让法院把案子判了——把孩子母亲死后的一大笔赔偿款明明白白地分了。
案子要从2000年说起。那年的1月,桐乡人方某和顾某登记结婚,到了年底,两人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姊妹。一家人的幸福生活就此开始,但方某和顾某没跨过“七年之痒”这个坎。在2006年年中的时候,双方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从那天开始,双胞胎姊妹被分开,分别由父母抚养。
今年年初,顾某在去杭州的途中遭遇车祸,医生未能把她从死亡线上拉回来。随后,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顾某的家人和肇事者达成了调解协议,顾某家人总共获得赔偿款48万余元。其中,由保险公司支付的29万余元赔偿款很快到位。面对巨款,顾某的父母和她的前夫闹起了纠纷。
原来,自从顾某亡故后,原本由她抚养的一个女儿转由前夫方某来抚养。可顾某的父母和方某对于这笔赔偿款该如何分配产生了分歧。因为迟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该赔偿款只能暂存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按照顾某父母代理律师的辩护,他们希望桐乡市法院能够把这个案子当作遗产继承纠纷,把赔偿款当遗产来分配。法官告诉记者,如果按照代理律师的说法以遗产的性质来分钱,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可顾某已离婚,所以应该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父母、子女来继承。因为父母和子女拥有相同的继承权,所以这笔赔偿款应该被平分。
但桐乡市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而非死者所遗留的财产,因此顾某父母的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作为遗产继承纠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当时与车祸肇事者达成的调解协议里也明确写明,48万余元赔偿款中的14万余元,是被抚养人——即顾某双胞胎女儿的生活费。
顾某父母的代理律师还提出,顾某和方某离婚时,说好一人抚养一个女儿的,顾某死后,方某应该提供变更抚养的证明,才能得到全部生活抚养费。但桐乡市法院认为,《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婚姻法》还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由此,律师的异议是不能成立的。
最后,桐乡市法院判决,对已到位的29万余元赔偿款,按比例首先划出8万余元作为双胞胎姊妹的生活费,剩下的钱,再由双胞胎姊妹和她们的外祖父母平均分配,即双胞胎姊妹共得19万余元,她们的外祖父母得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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